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12年度,5號
TNDM,112,金重訴,5,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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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云希


蘇淯琳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剛魁律師
被 告 黃俊澤


楊宇弘


薛詠



梁蕙瀅



林品妍


詹仕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偵字第24745號、112年度偵字第25925號、112年度偵字第3122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云希共同犯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蘇淯琳共同犯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俊澤共同犯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楊宇弘共同犯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薛詠友共同犯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梁蕙瀅共同犯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林品妍共同犯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詹仕煬共同犯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羅云希(代號「希希」)為林榮勳之配偶,蘇淯琳(代號「 土豆」)為蘇琮程(代號「三角」)之朋友,黃俊澤(代號 「阿澤」)因故結識林榮勳楊宇弘(代號「宇弘」、「天 佑」)為林榮勳蔡宗霖(代號「麵哥」)之朋友,薛詠友 (代號「友友」)前經友人介紹而認識吳建翰(代號「祝祝 」)、林榮勳、蘇淯琳等人,梁蕙瀅(代號「阿慧」、「慧 慧」)、詹仕煬(代號「仕煬」、「呼呼」)」亦均為吳建 翰之朋友,林品妍(代號「品妍」、「EE」)則為林榮勳之 胞姊。緣真實姓名及年籍不詳、綽號「水雞」之成年人(下 稱「水雞」)等人於民國111年間某日起,邀集林榮勳、蘇 琮程、蔡宗霖吳建翰(渠等所涉洗錢等罪嫌均經本院另案 判決確定)設置洗錢水房,而由蘇琮程出面承租位於高雄市



○○區○○○路000巷00弄00號、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OO 樓之O之房屋,蔡宗霖則出面承租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 0號OO樓之OO之房屋作為洗錢水房基地(下合稱本案水房) ,羅云希協助林榮勳購買相關電腦及網路設備、手機等物, 並負責支付租屋處水電費及租金、聯繫俗稱「車商」之人頭 帳戶提供者(下稱「車商」)、發放薪資等工作,復由蘇琮 程邀約蘇淯琳、林榮勳邀約黃俊澤林品妍蔡宗霖邀約楊 宇弘、吳建翰邀約薛詠友、梁蕙瀅詹仕煬先後於附表一所 示之時間均加入本案水房之洗錢分工。羅云希、蘇淯琳、黃 俊澤、楊宇弘薛詠友、梁蕙瀅林品妍詹仕煬乃與林榮 勳、蘇琮程蔡宗霖吳建翰、「水雞」等人共同基於以不 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而收受、持有或 使用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之財物之特殊洗錢之犯意 聯絡,由「水雞」等人對外以「EasyPay—金沙」之代稱,利 用「金沙」支付平臺(網址為158.sands-pay.com)進行接 單,以不詳方式向「車商」收集大量之越南銀行帳戶及越南 行動電話門號,透過電腦、手機內建自動化運作之程式腳本 ,自動利用上述越南銀行帳戶輾轉進出款項(過程中以上述 越南行動電話門號接收網路銀行之簡訊OTP碼以完成轉帳程 序),而為客戶進行洗錢轉帳,其間並藉由積分模式上分、 出金以掩飾實際之資金流動;羅云希、蘇淯琳、黃俊澤、楊 宇弘、薛詠友、梁蕙瀅林品妍詹仕煬等人則以24小時分 兩班之方式輪替,透過通訊軟體「Skype」與不詳之網站人 員聯繫接洽、審核訂單,以遠端連線至本案水房設備進行操 作之方式,負責確認款項出入情形是否正確並向「車商」通 報異常情況,必要時以手動方式上分、出金而進行洗錢轉帳 ,渠等遂共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越南金融機構申請開立 之帳戶而經手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之財物,藉此掩 飾、隱匿非法之資金流動,累計本案水房於111年間某日起 至112年5月11日止經手之轉帳金額高達新臺幣(除特別標註 為其他幣值者外,下同)16億1,378萬3,136元(約合於越南 盾1兆2,330億5,440萬28元);「水雞」等人即從中向有洗 錢需求之對象收取高額手續費牟利,羅云希、蘇淯琳、黃俊 澤、楊宇弘薛詠友、梁蕙瀅林品妍詹仕煬則各賺取如 附表一所示之報酬。嗣經檢警循線追查,於112年5月11日先 查獲林榮勳蘇琮程蔡宗霖吳建翰羅云希等人,復於 112年6月14日至附表二所示地點搜索,當場查扣如附表二所 示之物,乃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偵查 ,暨同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以下所引用具傳聞證據性質之供述證據,因檢察官、被告羅 云希、蘇淯琳、黃俊澤楊宇弘薛詠友、梁蕙瀅林品妍詹仕煬及被告蘇淯琳之選任辯護人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 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 ,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又以下所引用 卷內非供述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則均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 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應有 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羅云希、蘇淯琳、黃俊澤楊宇弘薛詠友、梁蕙 瀅、林品妍詹仕煬於本院審理時均未完全坦承涉有特殊洗 錢罪嫌。其中被告羅云希坦承曾協助配偶林榮勳購買電腦及 網路設備、手機等物及繳交水電費、租金等事項,但辯稱其 不知情亦未參與本案水房之運作云云;被告蘇淯琳雖稱欲認 罪,但仍稱僅負責製作Excel報表,對金流部分均不知情云 云;被告黃俊澤薛詠友、梁蕙瀅林品妍詹仕煬均坦承 曾受邀從事上分之工作,然均辯稱其等以為是賭博網站的積 分或遊戲點數云云;被告楊宇弘則坦承曾學習上分工作,惟 辯稱其因學不會,未實際參與云云。經查:
 ㈠「水雞」等人於111年間某日起,邀集共犯林榮勳蘇琮程蔡宗霖吳建翰設置洗錢水房,而由共犯蘇琮程出面承租位 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臺南市○區○○○路0段000 巷00號OO樓之O之房屋,共犯蔡宗霖則出面承租位於臺南市○ 區○○○路0段000號OO樓之OO之房屋作為本案水房基地,被告 羅云希協助共犯林榮勳購買相關電腦及網路設備、手機等物 ,並負責支付租屋處水電費及租金、聯繫「車商」、發放薪 資等工作,復由共犯蘇琮程邀約被告蘇淯琳、共犯林榮勳邀 約被告黃俊澤林品妍、共犯蔡宗霖邀約被告楊宇弘、共犯 吳建翰邀約被告蘇詠友、梁蕙瀅詹仕煬先後於附表一所示 之時間均加入工作。「水雞」等人對外即以「EasyPay—金沙 」之代稱,利用「金沙」支付平臺(網址為158.sands-pay. com)進行接單,以不詳方式向「車商」收集大量之越南銀 行帳戶及越南行動電話門號,透過電腦、手機內建自動化運 作之程式腳本,自動利用上述越南銀行帳戶輾轉進出款項( 過程中以上述越南行動電話門號接收網路銀行之簡訊OTP碼 以完成轉帳程序),而為客戶進行洗錢轉帳,其間並藉由積 分模式上分、出金以掩飾實際之資金流動;被告羅云希、蘇 淯琳、黃俊澤楊宇弘薛詠友、梁蕙瀅林品妍詹仕煬 等人則以24小時分兩班之方式進行輪替,透過「Skype」與



不詳之網站人員聯繫接洽、審核訂單,以遠端連線至本案水 房設備進行操作之方式,負責確認款項出入情形是否正確並 向「車商」通報異常情況,必要時另以手動方式上分、出金 ,累計本案水房於111年間某日起至112年5月11日止經手之 轉帳金額高達16億1,378萬3,136元(約合於越南盾1兆2,330 億5,440萬28元)等事實,業據被告羅云希自承曾協助購買 相關設備並繳交本案水房之相關費用,被告蘇淯琳坦承曾為 本案水房製作相關款項出入情形之Excel報表,及被告黃俊 澤、梁蕙瀅林品妍詹仕煬均坦承客觀上曾從事上分工作 等情無誤,且有證人即房東邱雅慧於警詢中之證述可資佐證 (警卷㈠第361至367頁;本判決引用之卷宗代號均詳如備註 表所示,下同),又有證人即共犯林榮勳蘇琮程蔡宗霖吳建翰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可供參佐(警卷㈠第5至21頁 、第23至34頁、第155至157頁、第159至171頁、第173至179 頁、第181至185頁、第333至343頁、第345至347頁、第349 至355頁、第357至359頁、第361至367頁,警卷㈡第509至517 頁、第525至547頁、第549至552頁),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 局112年5月11日偵查報告暨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八大隊(六隊 )111年8月30日偵查報告、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OO 樓之O現場蒐證影像及連線紀錄報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現 場數位證物蒐證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現場數位證物勘驗 報告(證物卷㈠第7至148頁)、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 0號機房之蒐證照片(證物卷㈠第231至235頁)、指認犯罪嫌 疑人紀錄表(證物卷㈠第171至176頁、第323至329頁、第435 至439頁、第463至469頁,證物卷㈡第99至104頁,警卷㈡第64 3至650頁、第831至839頁,警卷㈢第997至1002頁、第1129至 1136頁、第1229至1236頁、第1283至1290頁、第1317至1324 頁)、共犯蘇琮程部分之本院搜索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證物卷㈠第249頁、第251至2 60頁)、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OO樓之O現場蒐證照 片、房屋租賃契約(證物卷㈠第263至265頁、第267至271頁 ,警卷㈠第433至439頁)、共犯蘇琮程與證人(房東)邱雅 慧間之「LINE」對話紀錄(證物卷㈠第273至300頁)、共犯 蔡宗霖部分之本院搜索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證物卷㈠第331至339頁)、共犯蔡宗霖 部分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證物卷㈠第343至356頁)、共犯吳建翰 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雙向通聯紀錄(證物卷 ㈠第491至496頁)、共犯吳建翰部分之本院搜索票、屏東縣 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證物卷㈡第21



頁、第23至27頁)、本案水房內電腦程式運作照片、手機照 片(證物卷㈡第57至63頁)、共犯林榮勳住處查扣之數位設 備出貨單(估價單)、水電費帳單、中華電信網路費帳單( 證物卷㈡第65至70頁,警卷㈠第51至56頁)、共犯林榮勳及被 告羅云希部分之本院搜索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證物卷㈡第123至131頁)、共犯蔡宗 霖與房屋仲介間之「LINE」對話紀錄(證物卷㈡第320至331 頁)、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OO樓之OO之房屋租賃契約影 本(證物卷㈡第333至338頁)、共犯林榮勳住處查扣之隨身 碟內容資料(警卷㈠第41頁,偵卷㈤第195頁)、被告蘇淯琳 住處之現場數位證物勘驗報告(警卷㈡第747至762頁)、被 告蘇淯琳部分之本院搜索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㈡第783頁、第785至787頁)、屏 東縣政府警察局調取通訊紀錄聲請書、通聯調閱查詢單、手 機證物清冊、IP位址資料(警卷㈡第763至767頁、第905至92 9頁)、被告黃俊澤部分之本院搜索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㈡第947頁、第949至9 51頁)、本案水房扣案手機與被告薛詠友原持用之門號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卷㈢第1067頁 )、被告薛詠友部分之本院搜索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㈢第1085頁、第1087至108 9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11年12月13日偵查報告、中華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營運處服務中心111年12月7日服字第11 10000112號函暨鄉城陽光鎮社區(即本案水房所在社區)HN 裝機資料、鄉城陽光鎮社區現場蒐證照片(偵卷㈠第9至82頁 、第375至393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12 年5月11日逕行 搜索陳報書(偵卷㈠第407至427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12 年1月4日偵查報告、本院111年聲監字第000481號、第00048 2號通訊監察書暨監察所得資料、犯嫌門號使用者資料及相 關通訊軟體蒐證資料(偵卷㈡第35至104頁、第210至233頁、 第237至272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12年6月14日偵查報告 (偵卷㈢第7至22頁)、本案水房扣案手機之通話紀錄翻拍照 片(偵卷㈢第317至320頁)、共犯蔡宗霖扣案手機暨通話軟 體之對話紀錄(偵卷㈣第163至182頁)、共犯蘇琮程扣案手 機暨通話軟體之對話紀錄(偵卷㈣第183至194頁)、共犯林 榮勳扣案手機暨監視攝影軟體之畫面資料(偵卷㈣第195至19 6頁)、被告羅云希手機暨通話軟體之對話紀錄(偵卷㈣第19 7至199頁)、共犯吳建翰扣案手機暨通話軟體之對話紀錄( 偵卷㈣第200至201頁)、本案水房工作機所用之軟體種類資 料(偵卷㈣第202至204頁)、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OO樓



之OO水房工作機照片(偵卷㈣第205至259頁)、臺南市○區○○ ○路0段000巷00號14樓之3水房工作機照片(偵卷㈣第260至29 4頁)、本案水房工作機雲端資料光碟及下載資料(偵卷㈣第 295至301頁、第453頁)、人員代號及排班表等扣案電腦畫 面擷取資料(偵卷㈣第303至318頁)、相關扣押物品照片( 本院卷㈠第233至285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13年4月23日 屏警刑科偵字第11332874900號函暨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 偵查隊113年4月22日偵查報告、犯罪事實一覽表、被告蘇淯 琳住處之搜索現場數位證物勘驗報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現 場數位證物蒐證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現場數位證物勘驗 報告(本院卷㈡第17至138頁)在卷可稽,上開客觀事實首堪 認定。
 ㈡被告羅云希、蘇淯琳、黃俊澤楊宇弘薛詠友、梁蕙瀅林品妍詹仕煬均曾參與本案水房之運行或操作,詳述如下: ⒈共犯林榮勳於本院另案訊問時陳稱:「……我透過友人認識『水 雞』,我不知道他的真實姓名,他都會打電話交代事情,我 被查獲後,他就消失了。他交代1個叫『安安』的來教我們如 何操作,教完後就消失了。」、「(問:為何要把遠端機房 設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OO樓之OO及臺南市○區○○○路0 段000巷00號OO樓之O?)『水雞』有交代說用遠端比較安全, 我就拜託蘇琮程租臺南這邊,大家就各自在家裡工作。這是 我建議要租臺南的。」、「(問:誰負責跟商戶對帳?)有 在上班的人跟商戶結帳,不用會我,他們都用網路交接,我 負責管理人員、發薪水,『水雞』拿薪水來,我就發給大家。 」、「(問:『水雞』如何拿薪水給你?)他打電話給我,約 在黃金海岸或是咖啡廳,我有看過『水雞』本人,都是『水雞』 打電話給我,他都用私人號碼打給我,我接起來就顯示私人 號碼。『水雞』都月初5號、6號那邊聯絡我。」、「(問:你 的報酬?)我1個月6萬元。我沒有做什麼,我只負責管理, 但蘇琮程他們有實際操作。」、「(問:手機內『公司』群組 ,是作何用?為何要大家趕快調『三班』?)一開始我叫人來 做本案工作的,一剛開始在警局不敢講實話,但是證據太明 確了,我們就不想再騙了。」、「(問:為何手機內備忘錄 有蘇琮程三角』等之人員紀錄?)全部都是集團裡面的人。 他們會自動輪流工作。」、「(問:你太太是否叫『羅云希』 ?)是。羅云婕是她舊的名字。」、「(問:你太太是否負 責早班?)對。她在家裡顧小孩,我請她幫忙用電腦來操作 ,她幫忙繳電話費。有時候我會麻煩我太太幫忙發薪資,有 下去工作的都有在商戶群。」、「(問:為何你住處有高雄 市橋頭區、路竹區、湖內區等近期梁蕙瀅蘇琮程等人的水 費、電信費單據?)這些電費、水費,都是我叫他們租屋,



他們拿給我,我就去繳。」、「(問:是否認識詹仕煬、蘇 淯琳、黃俊澤林品妍梁蕙瀅?)我都認識,是我找來的 ,詹仕煬已經沒有做了。蘇淯琳『土豆』、黃俊澤林品妍梁蕙瀅他們都還有在做,他們都住在路竹區,本來就都是朋 友,我找他們來的。」等語(警卷㈠第24至27頁),於偵查 中又陳稱:「(問:是你要蘇琮程蔡宗霖承租臺南市○區○ ○○路0段000巷00號OO樓之O及OOO號OO樓?)是。」、「(問 :承租上開地址做何用途?)幫賭博網站上分,越南賭客提 供帳戶下注,我們自己使用的帳戶是越南人提供的,門號也 是越南人提供的,1名暱稱『水雞』之人提供給我的。」、「 我是領薪水的,也是『水雞』發薪水給我,我每月薪水6萬元 ,羅云希部分我都是請他幫忙繳水電費,他沒有另外領錢, 羅云希也知道我在做這個工作的內容。」、「(問:你何時 開始從事上分工作?)111年初時。」、「(問:為何『水雞 』會找你從事此工作?)透過人介紹的。」、「(問:蔡宗 霖及蘇琮程的薪水都是你發放的?)是,『水雞』給我錢我再 發給大家。」、「(問:羅云希是否會幫忙發薪水?)是。 」、「(問:還有誰在做上分工作?)『阿澤』即黃俊澤、『 品妍』即林品妍、『土豆』即蘇淯淋、『阿慧』即梁蕙瀅、『仕煬 』即詹仕煬、『友友』即薛詠友、『宇弘』、『天佑』即楊宇弘、『 恩恩』的真實姓名我不知道。」、「(問:上開人員都是你 找的?)是,他們是我朋友,他們的薪水不是我就是我叫羅 云希發的。」、「(問:你的上分工作是如何跟越南方結算 獲利?)我不知道。」等語(警卷㈠第32至33頁),並結證 稱:「(問:還有誰在做上分工作?)『阿澤』即黃俊澤、『 土豆』即蘇淯琳、『阿慧』即梁蕙瀅、『仕煬』即詹仕煬、『友友 』即薛詠友、『宇弘』、『天佑』即楊宇弘、『恩恩』的真實姓名 我不知道,他們確實都有從事上分工作。」等語(警卷㈠第3 3頁)。
 ⒉共犯吳建翰於警詢中先陳稱:「我有聽蘇琮程蔡宗霖說過 有2個機房在臺南市,詳細地址我不知道,我沒有去過。機 房裡面沒有人。機房裡有手機及電腦,我們可以在家中直接 遠端操控,把客人匯進來的錢轉帳給代付。」、「我只知道 我的會員都是越南人,會員會先將越南盾儲值至我所指定的 越南銀行帳戶內,我會先確認儲值金有無收款成功,再將賭 博分數打給玩家,分數會以1比1的方式給他們。確認收款成 功之後,我會把儲值金再轉帳給上手,如果玩家贏錢要提現 ,也是由上手直接轉帳到玩家的出款帳戶內,至於上手與玩 家之間的提現比例我不清楚。」、「(問:你上記所稱的越 南帳戶係何人提供?帳戶有無固定?多久更換1次?)帳戶



都是幹部林榮勳提供的。帳戶不一定會時常更換,除非帳戶 被越南銀行風控後,才會換新的越南銀行帳戶。」、「(問 :你稱會將會員儲值金轉帳給上手,你所稱上手係何人?) 梁蕙瀅。」、「電腦是林榮勳提供的,當初就有設定只要關 機就會還原。」、「(問:系統後臺的網站名稱為何?網址 為何?帳號與密碼為何?主要用途為何?是由何人提供?你 們所營運的水房接哪些人(公司)之金流?哪類型人(公司)? )金沙。網址我不清楚。帳號wish、密碼aa123456。負責客 人儲值金跟提現。我不知道,網址是林榮勳給我的。越南人 在博弈平臺的金流。」、「(問:承上詢問,你們如何系統 進行洗錢轉帳之動作?使用哪家系統商所提供之管理系統帳 號及密碼?)我們有1個執行程式,只要越南客戶把單打上 來,程式就會自動用越南銀行的網路銀行持續轉帳,至於細 節我不清楚。我們若遇到轉帳問題,會馬上在Skype上詢問 工程師,他們就會自己測試,至於他們是誰,我不清楚。」 、「……客源都是來自於越南,沒有在跟他們聯繫。我不清楚 博弈網站是誰架設,我只負責儲值跟提現的部分。」、「( 問:你們是從事何種賭博、詐欺?賭博、詐欺網站名稱為何 ?網址為何?入出金方式為何?)我不清楚賭博名稱及方式 ,網址也不清楚。入出金方式就是如我上記所說。」、「( 問:警方提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嫌不一定存在指認 表中,這其中你認識誰?你如何稱呼他們?他們在詐騙機房 中的分工為何?他們加入機房的時間為何?)我認識編號2 、3、6、7、9、12。編號2是蘇琮程,綽號『三角』,他是負 責處理越南會員提現;編號3是林榮勳,綽號『勳哥』、編號9 是羅云希,綽號『CC』,他們是負責一起管理、提供電腦設備 跟越南銀行帳戶;編號6是蔡宗霖,綽號『麵哥』,他是負責 幫越南會員上分;編號7是吳洪秀雲,他沒有參與轉帳水房 工作;編號12是我本人。」、「(問:與你共同從事轉帳水 房工作成員,除你上記所指認之人外,有無其他人共同參與 ?)A班早班有綽號『恩恩』、『天佑』,A班晚班有我、詹仕煬 (仕煬)、蘇淯琳(土豆);B班早班有黃俊澤(阿澤)、 林品妍品妍),B班晚班有蘇琮程三角)、蔡宗霖(麵 哥)、梁蕙瀅(阿慧)。」、「(問:承上詢問,本次在警 方查獲的詐欺、賭博轉帳洗錢水房中,負責人是何人?所屬 的集團名稱為何?如何聯繫?)幹部是林榮勳。金沙。都用 通訊軟體Skype跟飛機聯繫。」、「林榮勳負責管理。沒有 記帳人員,我們都是看系統單量,上面會統計當日儲值跟提 現金額。我們都是吃自己。薪水係由羅云希發放,我的部分 共6萬1‚400元(薪水5萬、餐費3‚500、網路費900、獎金5‚0



00、夜班2‚000)。」、「(問:是否有限制你自由出入? )早班上班時間12至24時,晚班是24至12時,沒有限制自由 。」、「工作用的電信設備是林榮勳提供的,網路是用自己 的,費用自己繳。」、「手機、境外電話卡、境外帳戶是羅 云希負責去接洽的,電腦是林榮勳提供的。」、「(問:承 上詢問,境外話卡、境外帳戶由何人申辦?為何國家?)我 不知道,我只知道是越南的。」、「林榮勳有跟我們說遇到 警察要說老闆是彰化綽號『水雞』男子」、「(問:轉帳水房 成員有無分到獎勵金或紅利金?)若整個月內每日經手都超 過100億越南盾,就可以獲得5‚000獎勵金。」、「我從事至 今薪資約100萬元。薪資是羅云希負責發放,每月月初我會 去他們家領薪水。」、「(問:轉帳水房所對應的客戶有哪 些(犯罪)類別?臺灣客戶還是大陸客戶?)都是越南客戶。 」等語(警卷㈡第511至516頁),又稱:「(問:警方出示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現場數位證物勘驗報告之金沙PAY管理後 臺登錄系統,請說明其用途?如何操作?系統為何人建立? )是要幫客人上儲值金和提現儲值金用的。依據匯款明細, 再登入該系統去手動操作上金或提現。我也不知道何人建立 的。」、「(問:警方出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現場數位證物 勘驗報告,TeamViewer、AnyDesk遠端軟體,請依序說明其 用途?為何需要用到遠端軟體?)因為操作系統的手機放在 機房,所以我們需要使用遠端軟體登入去操作。」、「(問 :為何你們的手機不放在家中就好,而需要用遠端軟體去操 作機房的手機?是誰指示要如此做的。)因為要人機分離, 是林榮勳指示的。」、「(問:警方出示附件後臺登入資料 ,該資料為雲端硬碟上的後臺登入資料電子檔,請說明正、 外之意思;呼呼、友友、Long、阿澤、麵哥、土豆、祝祝、 希希、慧慧、EE、 三角宜芳、宇弘分別代表何人?請提 供真實姓名等個人資料?是否上述人皆有金沙支付後臺的登 入權限?)正:是指高雄的據點,在高雄市中正路上,詳細 地址我不知道。外:是高雄市路竹區的正義社區內,詳細地 址我不知道,現在該地點已沒有做了。呼呼詹仕煬。友友 :已經沒做了。Long:沒有人使用。阿澤:黃俊澤。麵哥: 蔡宗霖土豆:蘇淯琳。祝祝:就是我。希希:羅云希。慧 慧:梁蕙瀅。EE:林品妍三角蘇琮程宜芳:我不知道 真名。宇弘:我不知道真名。這些人都有登入金沙PAY支付 後臺登入權限的。」、「(問:恩恩、天佑、詹仕煬、蘇淯 琳、黃俊澤林品妍蔡宗霖蘇琮程梁蕙瀅等人其出入 金、協助上分、提現、儲值等工作是否皆位於自家工作?其 自家位於何處是否曉得?)都是自家工作。只知道蘇淯琳、



梁蕙瀅的住處怎麼走,但詳細地址不知道。」、「(問:承 上,恩恩、天佑、詹仕煬、蘇淯琳、黃俊澤林品妍梁蕙 瀅等人工作內容為何?恩恩、天佑真實姓名為何?)都和我 一樣,負責上分儲值和提現。恩恩、天佑真實姓名我不知道 。」、「……(『成員代號』Excel檔案中)希:編號9,羅云希 。EE:編號18,林品妍。C:編號17,詹仕煬。友;我不知 道。祝:就是我。慧:編號14,梁蕙瀅。麵:編號6,蔡宗 霖。三角:編號2,蘇琮程土豆:蘇淯琳。我們轉過去越 南帳戶時會使用的代號。」等語(警卷㈡第527至528頁、第5 30至531頁、第535至536頁);於偵查中陳稱:「……我都在 高雄住處工作,我們都是用遠端操控,臺南市東區的相關設 備是何人提供的我不知道。」、「(問:越南的銀行帳號及 手機門號是何人提供?)都是車商給我們的,應該是林榮勳 聯絡的,我不確定。」、「(問:水房的負責人是何人?) 都是林榮勳的老婆羅云希給我薪水,之前我都是去他們家拿 現金,後來改成領支票再去銀行兌現。」、「(問:羅云希 是否也知道你們在幫忙賭客上分?)她都是負責發薪水,她 也有登入金沙支付後臺的權限。」、「(問:金沙支付是你 們收款的平臺?)是。」、「(問:你是用林榮勳提供的工 作機來工作?)桌機是林榮勳提供,手機我是用我自己的手 機。」、「(問:你如何知悉羅云希有負責手機及境外電話 卡帳戶的接洽工作?)因會羅云希會負責跟車商聯絡,我會 從群組對話看到相關對話紀錄。」、「林榮勳不會出現在東 區的地點,我們只有手機有問題時,蘇琮程蔡宗霖才會去 臺南市東區的地點處理,我都沒有去過那兩個地方。」、「 (問:林榮勳負責何種工作?)我只知道林榮勳有找我進來 工作,他應該是管理我們,林榮勳羅云希負責管我們的薪 水。」、「(問:後臺的登入資料上面暱稱『呼呼』之人是何 人?)詹仕煬。」、「(問:阿澤是何人?)黃俊澤。」、 「(問:麵哥是何人?)蔡宗霖。」、「(問:土豆是何人 ?)蘇淯琳。」、「(問:祝祝是何人?)就是我。」、「 (問:希希是何人?)羅云希。」、「(問:慧慧是何人? )梁蕙瀅。」、「(問:三角是何人?)蘇琮程。」、「( 問:EE是何人?)林品妍。」、「(問:你如何知道上開暱 稱的本名?)我本來就知道上開暱稱本人是誰,但有些人我 沒見過,因為有參與排班之人才會開帳號。」等語(警卷㈡ 第545至550頁),並結證稱:「(問:其他有跟你一起工作 的人有誰?)詹仕煬,他是我國中同學,他跟我做一樣的工 作,蘇琮程蔡宗霖、蘇淯琳、黃俊澤林品妍也是上分提 現的工作。」、「(問:梁蕙瀅負責何工作?)也是做一樣



的事情,目前我是負責上分工作,提現由梁蕙瀅負責,原則 上我們兩個工作都要會。」、「(問:若放在機房的手機出 問題導致你無法上分,你會如何處理?)我會在飛機群組上 面留言,蔡宗霖蘇琮程他們兩人誰有空誰就會去處理,他 們處理完也會在飛機群組內說處理好了,我再去嘗試是否正 常。」、「(問:是羅云希親自將薪水交給你,是否如此? )是。」等語(警卷㈡第551至552頁)。 ⒊共犯蔡宗霖於警詢中陳稱:「……我在家裡用遠端連線到臺南○ ○○○O段OOO號OO樓之OO,進行客戶儲值及退款。客戶儲值時 會把錢匯到手機的網銀帳戶內,退款則是我們從手機的網銀 帳戶內匯款到客戶的帳戶內。」等語(警卷㈠第160至161頁 ),於偵查中稱:「(問:你平常的工作內容為何?)登入 金沙系統,如果客人儲值失敗,我就要幫客人手動上分,正 常是電腦會幫客人上分,有時會有資料填寫錯誤,我要幫客 人退款。」、「(問:蘇琮程是做何事?)跟我做一樣的工 作,我只知道他也會跟我一樣去東區的14樓把手機重開機, 我跟蘇琮程會交換地點維護,我們會輪流,如果有1個人有 去,就會幫另1個人處理,我跟蘇琮程有聯絡方式。」等語 (警卷㈠第170頁),於本院另案訊問時稱:「……林榮勳找我 的,他說一起做,我就說好,林榮勳去找技術人員來教我們 如何操作。」、「(問:你與蘇琮程吳建翰等人如何分配 工作?有無彼此討論過?)我和蘇琮程不同班,我是晚班, 蘇琮程也是晚班,我是負責儲值跟退款,蘇琮程是負責客戶 贏錢要支付的。」、「(問:是否有飛機群組?群組內有誰 ?)有。也有Skype群組,Skype有換群組名。」、「(問: 飛機群組內『希希』是指誰?)羅云希,我都叫他『希希』。」 、「(問:Skype群組『交接群(金沙)』、『金沙越南車群』 ,是何意思?)『交接群(金沙)』是有一些事情忘了維護, 像銀行維護、維修,時間比較長,我就會交接給下一班給他 們知道。『金沙越南車群』是手機。」、「(問:你每個月4 、5萬元是何人給你的?)5萬元。羅云希給我的,我會去林 榮勳家拿錢。」等語(警卷㈠第174至177頁);再於偵查中 具結證稱:「(問:○○○○O段OOO號OO樓之OO是何人要你承租 的?)林榮勳。」、「(問:林榮勳要你承租上開地點要作 何用途?)放電腦用遠端幫賭博網站上分,如果系統無法自 動上分,我們就要手動上分。」、「(問:羅云希負責何種 工作?)林榮勳會叫羅云希來跟我說要我做什麼事情,我的 薪水部分,是我打電話給林榮勳羅云希再拿薪水給我。」 、「(問:你的房租是何人出資付款?)林榮勳,但我不知 道為何是羅云希匯款,應該是林榮勳叫她匯的。」、「(問



羅云希也知道你們在幫賭博網站做上分工作?)應該知道 ,因為她是林榮勳的老婆,如果林榮勳和我們在一起討論, 她在旁邊應該也會聽到,如果要新增網銀手機,林榮勳會跟 我講,再把東西交給羅云希,由羅云希將手機交給我。」、 「(問:你承租上開○○○○O段地點的水費及瓦斯費是何人出 資繳納?)水電、瓦斯都是我繳,我會跟林榮勳講,羅云希 會算在薪水裡面一起給我,但我不知道是誰算的。」、「( 問:你手機內的遠端監控是監控哪些地點?)我承租的OO樓 、蘇琮程承租的OO樓。」、「(問:你們還有何人跟你一樣 從事上分工作?)吳建翰詹仕煬、梁蕙瀅,他們都是做上 分工作。」、「(問:其他人的薪水也是羅云希發的?)這 我不知道,因為薪水是時間到了我就打給林榮勳,他就會叫 羅云希拿給我,蘇琮程我有看過,我的薪水幾乎都是蘇琮程 幫我拿。」等語(警卷㈠第183至184頁)。 ⒋共犯蘇琮程於本院另案訊問時陳稱:「……電腦上透過Skype有 人遠端操控教我,是Skype商戶群,都有一直在溝通技術。 」、「(問:為何要把遠端機房設在臺南市○○○路0段000號O O樓之OO及臺南市○○○路0段000巷00號OO樓之O?)有一位綽 號『希希』的叫我去租房子,我就可以多1萬元的薪資。電腦 操控的話,每個月有4萬元薪資,由林榮勳給我薪資,『希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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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