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07號
聲 請 人 王施春梅(即王正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97號公示催 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 0 1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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