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63號
聲 請 人 范揚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16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8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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