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41號
聲 請 人 卓林秀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88號裁定 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