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191號
TPDV,113,除,1191,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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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91號
聲 請 人 陳玉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6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19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萬得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1395.4 002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萬得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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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