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139號
TPDV,113,除,1139,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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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39號
聲 請 人 趙秋美(即趙呂鳳娥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13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4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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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