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124號
TPDV,113,除,1124,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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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24號
聲 請 人 莊萬殊(即李富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12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1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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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