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19號
聲 請 人 張哲彥
代 理 人 張芬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11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0 1 1,000 2 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1 125 3 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0 1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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