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96號
聲 請 人 宮保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鳳蘭
代 理 人 林佳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09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宮保王食品有限公司 廖鳳蘭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營業部 112年12月15日 328,554元 AA0000000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