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085號
TPDV,113,除,1085,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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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85號
聲 請 人 王姳懿即王金火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楊韻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7號公示催告。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8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1 519 00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 623 00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1 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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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