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060號
TPDV,113,除,1060,202408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60號
聲 請 人 黃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06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 0 1 130 002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 0 1 500

1/1頁


參考資料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