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58號
聲 請 人 陳秀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05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台灣富貴基金 D101A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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