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019號
TPDV,113,除,1019,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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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黃振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019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付款地 001 華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璨安黃增賢陳春峰 臺灣土地銀行或其指定人 81年4月23日 81年10月23日 15,000,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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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