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913號
TPDV,113,訴,3913,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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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91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陳嘉弘
被 告 白祝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零壹佰捌拾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與 原告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之規定,共同申請於民國112年8 月12日將花旗銀行在臺之消費金融業務及相關資產與負債( 含營業部、44間分行)分割予原告,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於111年12月22日以金管銀外字第11101491841號函 核准在案(見本院卷第27至28頁),是花旗銀行分割予原告 之權利義務關係,自應由原告概括承受,原告提起本件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 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28條、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約定,雙方合意 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5、21頁),故原告 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本院就本件訴訟 自有管轄權。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92年2月14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持 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 第15條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 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各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 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如未於繳款截止日前繳足最 低應繳金額,應按逾期還款期數給付第1期違約金新臺幣( 下同)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給付違約金400元,連續逾期3 期時計收違約金5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 期。詎被告截至113年7月12日止,尚欠11萬4332元(內含本 金9萬6758元、已結未償利息1萬6574元、已結算未受償費用 1000元〈逾期違約金700元、預借現金手續費300元〉)及如附 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被告於108年8月2日與原告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向原告申請 動用38萬元,約定借款利率按年息9.99%計付,依年金法按 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 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上開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得按逾期還款期數收取第1期違約金300元, 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違約金400元,連續逾期3期時計收違約 金5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詎被告未 依約繳納本息,依兩造簽訂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 16條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結 算至113年7月12日為止,尚積欠38萬5848元(內含本金34萬 4272元、已結算未受償利息4萬0376元、已結算未受償費用1 200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被告上開兩筆積欠債務合計50萬0180元(計算式:11萬4332 元+38萬5848元=50萬0180元),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信用 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現金 卡申請書、花旗(台灣)銀行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 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債權計算明細、信用卡及信用貸款 月結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25、49至101頁),且被告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爭執,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從而,原 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金額:新臺幣/紀元:民國)
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應給付之利息 1 11萬4332元 9萬6758元 自11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2 38萬5848元 34萬4272元 自11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99%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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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