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353號
TPDV,113,訴,3353,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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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35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劉建甫
被 告 菲兒數位媒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若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肆萬陸仟柒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柒拾肆萬陸仟柒佰壹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 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菲兒數位媒體有限公司(下 稱菲兒公司)於民國111年7月28日以被告黃若權為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借款,兩造於簽訂授信約定書時,約定以本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約定書第19條可憑(本院卷第13、17頁 ),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菲兒公司於111年7月28日邀同被告黃若權為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借款期 間自111年8月1日至116年8月1日止,原告依約撥款後,借款 人須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1年10月31日止,依中華郵政二年 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705%機動計算利息,其 後按利率引用指標加1.28%機動計息。並自實際撥款日起依



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 時,自應償付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之1 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 嗣原告與菲兒公司於112年2月9日簽立契據條款變更契約, 約定本金還款方式自112年2月起至113年1月止變更為寬限期 ,寬限期間按月繳息,寬限期滿後,依剩餘期限按月平均攤 還本息。詎被告自113年2月1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授信 約定條款第15條及第16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 274萬6712元及自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計算 之利息,及自113年3月1日起按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 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 黃若權為上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事實,業據其提出之授信約定書、資金紓困振興貸 款契約書、同意書、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放款利率歷史資料 表、撥款還款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32 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 ,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 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 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 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 ,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 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77年台上字 第1772號判決參照)。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 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菲兒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 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 未清償,而黃若權為前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已如上述,揆 依上揭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四、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菲兒 公司、黃若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 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萬852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 第2項之規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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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菲兒數位媒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位媒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