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153號
TPDV,113,訴,3153,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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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15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劉建甫
被 告 美而耐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盛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零玖佰零伍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零柒佰陸拾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授信約定書第20條約定(本院卷 第16、20頁),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故本院有管轄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美而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美而耐公司)於民國109年11 月19日邀同被告李盛群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借據,向 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11 月19日起至114年11月19日止,利息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3%(被告逾期時合計為年 息5.83%)計息,並約定自撥款日起前1年按月付息,自第2 年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按借 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期間兩造復於110年9月2日簽訂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將借款 期限變更至109年11月19日起至116年11月19日止,並展延寬



限期1年。詎美而耐公司僅攤還本息至113年2月19日止,依 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38萬 0,905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㈡美而耐公司於110年9月2日邀同李盛群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 簽立借據,向原告借款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9月6 日起至117年9月6日止,利息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被告逾期時合計為年息2.72 %)計息,並約定自撥款日起前2年按月付息,自第3年起依 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按借款總餘 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美而耐 公司僅攤還本息至113年2月6日止,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 所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46萬0,760元及如附表編 號2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㈢美而耐公司於112年6月29日邀同李盛群為連帶保證人,與原 告簽訂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協助新創事業紓困融資加碼方案 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100萬元,以被告出具授信動用申 請書及借據撥付。而被告於112年6月30日動用上開金額,並 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6月30日至起117年6月30日止,利息則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90 5%(被告逾期時合計為年息3.625%)計息,並約定自撥款日 起前12個月按月付息,自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倘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 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美而耐公司僅攤還本息至1 13年2月29日止,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欠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尚欠本金100萬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利息、違約金未 清償。
㈣又李盛群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一至三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美而耐公司確有向原告借款,並以李盛群為連帶 保證人,對原告主張尚積欠如聲明所示之欠款金額不爭執, 但目前無能力還款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 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 表、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協助新創事業紓困融資加碼方案貸 款契約書、授信動用申請書、債務明細表為證(本院卷第13 至53頁);被告對此亦表示不爭執(本院卷第79頁),自堪



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至三項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單位元)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請求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1 38萬0,905元 38萬0,905元 自113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83%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2 46萬0,760元 46萬0,760元 自113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2%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3 100萬元 100萬元 自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25%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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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而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