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58號
原 告 樓明珠
被 告 林漢
盧祐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年○月○○○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法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因被告盧祐聖未到庭,本院於言詞辯論期日由原告聲 請為一造辯論終結,嗣本院依職權查知被告盧祐聖已於法務 部○○○○○○○○○執行中,為保障被告訴訟權,本院認於宣示裁 判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