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454號
原 告 陳時奮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複代理人 陳冠豪律師
被 告 趙君朔
訴訟代理人 楊華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主文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為網路媒體專欄作家、「美中台戰情室」節目主講人, 個人臉書(FACEBOOK)有2萬名追蹤者。緣民國109年間,被 告不認同原告對美國總統選舉之相關言論,開始在網路媒體 攻擊原告,嗣於111年3月19日至111年8月12日期間,明知虛 偽不實或未經任何查證下,竟以其個人臉書(FACEBOOK)帳 號「甲○○」、「Chun-shuo Chao」、個人推特(該媒體原名 「TWITTER」現更名為「X」)帳號「Jc0000000ao00000000 」,公開張貼或轉貼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言論7則(重點文句 如底線所示),對原告進行人身攻擊,指原告為精神有問題 之人、缺德,又惡意曲解原告在中國任教之經歷而指摘原告 與中共政府過從甚密,指原告「滿腦中共思想的人」、「共 諜」、「中共同路人」,使不特定多數人得閱覽,致原告名 譽權受損,精神受有痛苦。原告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對其故意或過失侵害行為所 致原告非財產損害,各則賠償新臺幣(下同)30萬元,共21 0萬元。
(二)爰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2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則以:
(一)被告言論為主觀想法,屬適當評論,並無不法,否認應負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告為附表編號1言論時,原告仍拒 絕承認自己是「翁達瑞」,且長期以匿名方式評論臺灣政治 及他人,而評論原告在大陸地區工作是抱中共大腿、有「中 共網軍味」;認原告所持深綠思想,從中共角度看,有精神 思想糟糕之問題。編號2言論部分內容亦同上意旨,而評論 原告所為「失敗」、「LOSER」、「中共不要的」。編號3言 論提及「缺德」係因原告曾答應不在被告臉書留一個字,但 出爾反爾,又寫了抹黑被告的話;玉山學者部分縱有失誤, 亦不非貶抑之詞;政治圈確有人懷疑原告是網軍或共諜,被 告亦有所疑,並非直指原告為共諜。編號4、5言論中,被告 認能在大陸地區教書,即可評為中共同路人,且訴外人「楊 蕙如」、「釣叟.第三方」亦有寫相同看法。編號6言論之共 諜部分,係訴外人「于庭伊」所寫之看法,且僅「翁」字無 法連結至原告,不致損害其名譽。編號7言論內容同編號4、 5之情形。編號1、4、5、7言論縱有冒犯亦屬輕微,臉書部 分按讚人數甚低,編號6之推特部分0人按讚,加以原告為政 界知名公眾人物,須忍受較嚴苛之監督,且曾於113年1月29 日表示對被告所為共諜等言論內容一笑置之,可見本件情節 並非重大,原告無由請求被告賠償等語。
(二)並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不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公開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言論之事實,被 告不爭執(本院卷第296頁第17行),並有各則言論截圖畫面 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3至56頁),堪信為實。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負有舉證之責,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 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 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 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言論是否妨害名譽,應通觀全篇言論是否就 所指涉對象之社會評價有所貶損,不能僅擇取一、二文字, 而為判斷」,有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24號民 事判決要旨可供參照。而「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 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 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
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 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 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 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 ,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係善意發 表適當評論,固不具違法性,然行為人倘對於未能確定之事 實,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足以貶損他人在社 會上之評價,仍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 賠償責任。」「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言論表 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 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 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 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 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又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 縱令所述事實係轉述他人之陳述,如明知他人轉述之事實為 虛偽或未經相當查證即公然轉述該虛偽之事實,而構成故意 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 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 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 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本院九十年台上字第六四六 號判例參照)。至侵害名譽權之行為,當不以直接之方法為 限,倘以間接之方法,例如藉字裡行間之意義使他人因該影 射而受名譽之損害,亦屬之。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行 為人所必須具有『故意』或『過失』主觀意思要件中之『過失』, 係以行為人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認定之標準, 亦即行為人所負者,乃抽象輕過失之責任。」「權衡個人名 譽對言論自由之退讓程度時,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 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更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 。」並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5號、97年度台上字第1 169號、96年度台上字第35號、95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判決 意旨可供參照。
(二)原告主張被告有故意過失侵害名譽之行為等語(本院卷第22 、24頁),惟被告否認之,辯稱所為係評論,並無不法等語 ,依上揭舉證責任規定及說明,應由原告就被告通篇言論有 不實陳述、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非出於善意發表適當評論等有 利事實負舉證之責,由被告就其所陳述事實盡善良管理人注 意義務為合理查證之有利事實負舉證之責。經查, 1.被告有如附表編號6所示言論,已如上述,衡諸社會一般通 念,被告對原告所有「ONG_TARIO」帳號,指涉「很多人指
出翁的背景是共諜」之詞,孤懸一句,已足使一般人觀覽後 ,據被告「是共諜」之指述,認原告涉有「間諜」犯罪行為 ,致生貶損原告社會評價之結果,則原告就此則主張其名譽 權受侵害,洵屬有據。雖被告辯稱其僅係轉述訴外人「于庭 尹」留言,非被告自己所寫,且「翁」字指涉人物不明,0 人按讚,應無名譽受損,且情節非重大等語(本院卷第283頁 ),惟依上揭說明,被告係將他人間接文詞援作自己實質言 論內容,不能憑為被告得免責之有利認定。且查此部分留言 內容附記「REPLYING TO @ONG_TARIO」,可知所指之「翁」 即與原告所用「ONG_TARIO」(筆名)之姓氏同音,相關跟 隨兩造推文之網友見狀即可輕易認知此文在講述原告本人之 事,別無其他人物或隱晦不明問題。再對照附表編號3言論 ,被告有所疑時之表達方式為「差到被懷疑是…」,與此則 直接指原告「是共諜」之全句並不相同,併此則言論無如被 告在他則言論有用更多文字展延「是共諜」之語意脈絡,衡 情難認閱覽者可生此則言論為被告評論之理解。另民法第19 5條明文列舉之權利不以情節重大為要件,網路留言按讚人 數與實際閱覽人數各屬二事。則被告辯稱係他人看法、無法 連結至原告、無人按讚,應不致損害名譽,情節非重大等語 ,均不可取。末查,被告自陳其自附表編號1言論發表之111 年3月19日那時,即對原告有所評論之情(本院卷第278頁), 對照編號3言論內容有用「被懷疑是…」之詞句,尚可使觀覽 者知此為被告評論,文責由被告自負,本則言論捨此不為, 且依被告智識程度,應有能力查證原告有無犯共諜罪嫌之事 實(例如報章敘及刑事調查事件),又未舉證證明其已盡義 務作合理查證,竟再述該時無稽之事,所致侵害結果,應認 有首揭說明之未盡注意之過失。是此部分原告主張其得依民 法過失侵權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合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規定,為有理由,應予許可。至於原告主張被告 有故意責任部分(本院卷第22頁),查原告舉證並無被告張貼 時主觀意思之資料,尚難遽認被告係出於故意,其就故意侵 權責任之主張,難認有理,應予駁回,但無礙上述已許可部 分之請求。
2.其餘6則言論,原告主張遭被告指為糟糕、精神有問題…等等 ,應予賠償部分,被告否認之,並以前詞置辯。通觀原告所 提資料之全篇言論及兩造提出供法院審酌之歷來言論資料, 堪認兩造初因政治評論而開始在網路媒體往來,彼此意見不 同,分由各則內容全文以觀,附表編號1部分被告表示「你 是糟糕到連中共都不要的人,李中志、沈榮欽都說你就是乙 ○○,你那種不講證據,一味靠匿名霸凌人的風格,比中共還
爛,中共更不會吸收精神有問題的人,雖然你一天到晚去抱 中共大腿。(略)你的手法滿滿低劣的中共網軍味,又死不 出來,說你是中共派來的,是非常合理的懷疑。直到李中志 、沈榮欽看不下去,講出你不是,但問題可大了,我才知道 ,你只是精神上和中共同在,而且更惡劣」,內容及字數顯 與上揭編號6言論以單句具體指涉共諜犯罪行為不同,應認 被告在評論原告匿名行為,併與被告所知「中共」政權間之 關連。原告主張被告稱其「精神有問題」部分,審酌此則全 文,查無被告有其他指稱原告罹有精神疾患之表示,衡情應 認該意涵在評論原告政治精神態度,對「中共」而言係問題 人物之意,不在事實陳述。附表編號2部分被告表示「不要 用有色眼光看乙○○(翁達瑞)搞這些,完全中共式的網路霸凌 、抹黑、用血統論亂打趙少康的瞎事(但乙○○自己去對岸拉 關係、抱大腿都是可以的,再回頭來,抹紅我)」、「又來 缺德說謊了,我早說,李中志認証的乙○○是中共也不要的失 敗教授,你真的是說謊成性,一定去地獄。乙○○,你就是去 對岸教書,想抱大腿又抱不到,落魄到當暱名網軍的loser 」,附表編號3部分被告表示「缺德、造謠、抹黑天王,來 說我沒家教(略)和我說家教?你連良心都被吃了有資格講別 人?一個拿國家錢的玉山學者專幹缺德事跑對岸抱大腿(略) 滿腦中共思想的人最喜歡逃避質疑(翁達瑞不是大規模封鎖 人過嗎)說人家不了解他,要大家看他文章,(略)事實就是 你是乙○○,太多人都知道。一個從40歲到70歲發表的論文題 目一模一樣,當網軍差到被懷疑是共諜的loser」,依前後 文脈落,亦可認係被告對原告政治言論活動之評論。縱原告 主張被告用詞令其感到難堪,甚至空乏無據,惟經審酌全文 ,尚不足致一般知識程度者在觀覽前後文後即誤認此部分意 涵在事實陳述。另附表編號4、5、7言論有關「同路人」之 語,亦可認被告係重複評論原告立場可質疑為相同於某某政 治立場之語,此等言論意涵依社會一般通念,應可輕易辨析 為政治評論,不在陳述事實。此外,審諸原告113年7月19日 民事陳述意見狀「附件9」自陳「介入政治評論後(略)…我 投身政治評論(略)…政治評論是我的副業」,堪認原告屬自 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且聚焦在政治性質活動,依上 揭說明,被告所為係對可受公評之政治事務發表適當評論, 原告個人名譽更應有較高程度之退讓,此外,原告舉證並不 足證明被告非出於善意,是原告主張被告此6則言論涉不實 陳述或非善意評論而致原告名譽受損等語,難認可採,其請 求被告賠償各30萬元(共180萬元),為無理由。(三)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 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 之數額」,有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可參。 審酌原告自陳其為博士學歷,現職為教授,被告自陳為碩士 學歷,為文字工作者之身分;兩造收入數額(本院職權查詢 兩造財產資料詳外放個資卷)之資力;兩造所提網頁往來資 料顯示,原告自陳政治評論為其副業,受被告長期言詞攻擊 ,多次遭指為共諜,雖稍作容忍亦不見被告罷休,於本院11 3年7月23日言論辯論期日到庭陳述「我不在乎被告批評我, 我也尊重被告的言論自由,我無法接受的是被告抹紅我」等 語(本院卷第432、433頁)之精神痛苦,及附表編號6言論發 表在「推特」媒體,可得見聞者包括追蹤兩造帳號或該媒體 演算推播之網友之加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被告就編號6言 論賠償原告20,000元為允當,逾此範圍為無理由,不能許可 。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屬於未定 期限之金錢債務,原告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 113年4月17日起(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229頁)至清償日止, 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應 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 定,請求被告給付2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 請失去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 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附表,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言論內容:
編號 發表時間 發表媒體 發表方式 內容(底線為原告主張侵害行為之重點文句,見本院卷第256、257頁) 1 111年3月19日 臉書 被告帳號甲○○公開發表貼文之留言 乙○○,你是糟糕到連中共都不要的人 ,李中志 沈榮欽都說 你就是乙○○,你那種不講證據 一味靠匿名霸凌人的 風格 比中共還爛,中共更不會吸收精神有問題的人,雖然你一天到晚去抱中共大腿。另外你超孬的 不敢直接寫出我的名 我隨時準備 在我臉書貼文上寫出 李 沈 怎麼講你 等著吧 用這種含沙射硬的方式 就是中共風格的最佳證明 你全身都是中共那種靠 抹黑人 來成就自己的靈魂 你的手法滿滿低劣的中共網軍味 又死不出來 說你是中共派來的 是非常合理的懷疑 直到李中志 沈榮欽看不下去 講出你不是 但問題可大了 我才知道 你只是精神上和中共同在 而且更惡劣 2 111年4月12日 臉書 被告帳號Chun-shuo Chao公開發表之貼文及留言 (貼文) 李忠憲教授雖沒點名 但至少我的同溫層用膝蓋都看的出來 他在講亞里斯多德. 沈 但可惜明明有個更瞎 更缺德 更不學無術的 美國多所大學教授 就被另一個 李中字輩的翁友友一路袒護 只因為兩個"教授"常在白人國一起吃飯 講中文 你朋友搞網路暱名去霸凌、抹黑、封鎖質疑他的人 就不能當小柯文哲看 還要用力護航 告訴臉書上的人 不要用有色眼光看乙○○(翁達瑞)搞這些 完全中共式的網路霸凌、抹黑、用血統論亂打趙少康的瞎事(但乙○○自己去對岸拉關係、抱大腿都是可以的 再回頭來 抹紅我) (留言) 又來缺德說謊了 我早說 李中志認証的乙○○是中共也不要的 失敗教授 你真的是說謊成性 一定去地獄 乙○○ 你就是去對岸教書 想抱大腿 又抱不到 落魄到當暱名網軍的loser 3 111年4月13日 臉書 被告帳號甲○○公開發表之貼文 缺德 造謠 抹黑天王 來說我沒家教 我就是爸媽教的好 才能打得你 原形畢露 還緊張兮兮的一天到晚來看我的版 乙○○ 閻羅王和拔舌器在等你這個說謊專家 和我說家教? 你連良心都被吃了 有資格講別人? 一個拿國家錢的 玉山學者 專幹缺德事 跑對岸抱大腿 你會和牛頭馬面常伴左右的 滿腦中共思想的人最喜歡逃避質疑(翁達瑞不是大規模封鎖人過嗎)說人家不了解他 要大家看他文章 和華春瑩 趙立堅說批評中共的人是不了解 在造謠 不是一模一樣嗎 事實就是 你是乙○○ 太多人都知道 一個從40歲到70歲發表的論文題目一模一樣 當網軍差到被懷疑是共諜的loser 4 111年7月26日 臉書 被告帳號甲○○公開轉發釣叟.第三方之貼文 【釣叟.第三方觀點貼文】 [頂尖對決] #楊蕙如 質疑#翁達瑞是中共同路人。 #乙○○你怎麼看 5 111年7月26日 推特 被告帳號Jc0000000ao00000000公開轉發釣叟.第三方之貼文予原告帳號@ong_tario 【釣叟.第三方觀點貼文】 [頂尖對決] #楊蕙如 質疑#翁達瑞是中共同路人。 #乙○○你怎麼看 6 111年7月26日 推特 被告帳號Jc0000000ao00000000公開轉發于庭伊留言予原告帳號@ong_tario 【于庭伊留言】 很多人指出翁的背景是共諜哦! 7 111年8月12日 臉書 被告帳號甲○○公開發表之貼文 "翁達瑞根本是中共同路人,嘴巴講抗中保台" 這句話我在臉書上講到嘴巴長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