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382號
TPDV,113,訴,2382,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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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38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許煌易
沙東星
被 告 潘榮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肆仟玖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訴外人潘禎傑於98年至104年就學期間, 邀同被告、訴外人葉艷靜為連帶保證人,向伊貸借「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共12筆,共計59萬8,879元,約 定借款應於潘禎傑本階段學業(即高中、高職、專校、大學 或研究所等各階段)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依年 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之利息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完 成後滿一年之日以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其後由借 款人自行負擔,併同本金繳付。倘遲延繳付本息時,經轉列 為催收款者,利息自轉催收之日(即112年12月25日)改依 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律1%計算。除應自遲延日起按本 借款原訂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並得自應還 款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訂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原訂利率20%加計違約金;如有停止 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 。詎潘禎傑僅清償部分本息,餘款違約未履行債務,上開所 有貸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潘禎傑與被告、葉 艷靜應即連帶給付尚欠本金56萬4,9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又葉艷靜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其於112



年10月3日死亡,則潘禎傑與被告、朱亭羽為其繼承人之一 ,依法已聲請拋棄繼承。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到庭陳述意見略以:伊希望能跟原告協商還款。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 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 人各負全部之給付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 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臺上 字第1426號判例、77年臺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次 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 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學生就學貸款借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申請撥 款通知書、就學貸款動支明細查詢、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 放款帳戶維護及原告台幣放款利率查詢等件影本為證(見本 院卷第13頁至第69頁、第83頁),其主張與上開證物核屬相 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依消費借貸、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借款金額 立據日期 尚欠本金 請求本金 利息 (以左列請求本金計付) 違約金 (以左列請求本金計付) 期間 週年 利率 期間 週年 利率 1 3萬8,455元 98年8月14日 3萬5,917元 56萬4,980元 自112年6月1日至112年12月24日止 1.65% 自112年7月1日至112年12月24日止 0.165% 2 3萬8,455元 99年1月31日 3萬5,948元 3 3萬8,455元 99年8月22日 3萬5,948元 4 2萬1,895元 100年2月13日 2萬468元 5 2萬1,895元 100年8月16日 2萬468元 自112年12月25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 0.265% 6 2萬1,895元 101年2月7日 2萬468元 7 6萬5,027元 102年8月26日 6萬1,571元 自112年12月25日至清償日止 2.65% 8 6萬357元 103年1月26日 5萬7,174元 9 7萬7,810元 103年9月13日 7萬3,706元 自113年1月1日至清償日止 0.53% 10 6萬4,385元 104年1月26日 6萬989元 11 8萬495元 104年10月6日 7萬6,248元 12 6萬9,755元 105年1月25日 6萬6,075元 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說明: 一、約定利息自112年6月1日起至112年12月24日止,按原告牌告就學貸款利率計算。 二、本息遲延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每筆借款所訂利率10%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每筆借款所訂利率20%計付。 三、未依約給付款項,如經原告轉列為催收款者,利息自轉列催收款之日(112年12月25日)起改依當時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在上開期限內,原告牌告基準利率調整時,按當時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原碼距重新計算。 四、原告牌告就學貸款利率變動情形(年息):   ⓵111年6月22日為1.275%。⓶111年9月28日為1.40%。③111年12月21日為1.525%。④112年3月29日為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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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