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07號
原 告 吳冠儀
被 告 林邑潔
林財福
林瑛楨
林財旭
被 代位人 謝智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權利範圍」欄原記載「1/1」,應更正為「1/4」。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