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007號
TPDV,113,訴,1007,2024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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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07號
原 告 吳冠儀

被 告 林邑潔

林財福

林瑛楨

林財旭
被 代位人 謝智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權利範圍」欄原記載「1/1」,應更正為「1/4」。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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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