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22號
原 告 尚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海威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
被 告 楊江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18,962元(計算式:
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35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附表: 請求項目1 請求項目試算表 請求金額: 編號 計算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類別 5,980,191 1 利息 5,980,191 105/6/24 113/8/19 5% 2,438,771.04 小計 2,438,771.04 總計 8,418,96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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