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06號
原 告 東永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其鵬
訴訟代理人 林秀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關博文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3,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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