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995號
TPDV,113,補,1995,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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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95號
原 告 胡秋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凱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1,334,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3,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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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