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948號
TPDV,113,補,1948,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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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48號
原 告 吳華美
被 告 湯宛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78,572元(計算式:
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9,584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9,08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附表: 請求項目1 請求項目試算表 請求金額: 編號 計算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類別 8,000,000 1 利息 8,000,000 109/4/23 111/1/26/ 14.4% 1,932,569.86 2 利息 8,000,000 111/1/27 111/8/31 14.4% 684,887.67 3 利息 8,000,000 111/9/1 113/5/27 15.6% 2,168,655.74 4 利息 8,000,000 106/7/1 113/5/27 12% 6,630,819.67 5 違約金 8,000,000 106/7/1 113/5/27 24% 13,261,639.34 小計 24,678,572.28 總計 32,678,572.28 備註 編號1所示之利息,應抵充(民法第323條)被告於民國111年1月26日支付之利息100,000元後,逕以1,932,569.86元 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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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