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7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蔡嘉柔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喬翊、徐瑾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585,9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5,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