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868號
TPDV,113,補,1868,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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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68號
原 告 廖文彬
被 告 謝文仁

高幼
王月桃
陳旻玉
張珈瑄
張珈綺
鄒志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參拾壹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 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因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 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亦有明定;準此,訴訟標 的價額之核定,乃屬法院職權,惟法院核定該價額並非漫無 限制,仍應調查事實,依客觀情況定之。又所謂交易價額, 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言。再者,原告之訴,有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訴請將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 )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 例分配,則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亦即以系爭房地原告應有部分之交易 價額為準。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鄰近系 爭房地與其同路段、建築形態相同、屋齡相近之房地於起訴 前一年(即112年7月至000年0月間)之交易共有7筆,其平 均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4萬4,500元, 核兩者客觀條件(同路段、建築形態、屋齡)相似,與原告 起訴時點相近,且上開交易價額係政府官方所公布之實際交



易價額,應得作為系爭房地價額核定之依據,而附表一編號 1及2建物之總面積分別為87.46平方公尺、157.65平方公尺 ,則以此計算,附表一編號1及2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 分別為1,263萬7,970元、2,278萬425元【計算式:14萬4,50 0元×87.46平方公尺=1,263萬7,970元、14萬4,500元×157.65 平方公尺=2,278萬425元】;又原告就附表一編號1及2建物 之應有部分比例分別為1/10、125/2000,是其分割系爭房地 所受利益價額合計為268萬7,574元【計算式:(1,263萬7,97 0元×1/10)+(2,278萬425元×125/2000)=268萬7,574元,小數 點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8萬7,5 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一: 土地標示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臺北市 萬華區 龍山 一 728 195 如附表二所示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層次面積 1 1785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5層樓 總面積:87.46 一層:87.46 如附表二所示 2 1788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房屋地下層 總面積:157.65 防空避難室:157.65 如附表二所示
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 臺北市萬華區龍山段一小段 728地號 土地應有部分 1785建號 建物應有部分 1788建號 建物應有部分 1 廖文彬 23/2000 1/10 125/2000 2 謝文仁 24/1000 1/5 125/1000 3 高幼 23/1000 1/5 125/1000 4 王月桃 23/1000 1/5 125/1000 5 陳旻玉 115/6000 5/30 625/6000 6 張珈瑄 23/3000 1/15 125/3000 7 張珈綺 23/3000 1/15 125/3000 8 鄒志清 99/6000 無 375/1000 合計 53/400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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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