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68號
原 告 周定芳
被 告 王羽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萬1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