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履約保證金及勞務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750號
TPDV,113,補,1750,202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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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50號
原 告 台南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鈴
原 告 嘿夫直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上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易徵律師
許瓊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健大和直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履約保證
金及勞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4,2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2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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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健大和直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嘿夫直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