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747號
TPDV,113,補,1747,202408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47號
原 告 李東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8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