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609號
TPDV,113,補,1609,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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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09號
原 告 李惠芬
被 告 瑄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奎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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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瑄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