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衛字,113年度,9號
TPDV,113,衛,9,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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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9號
聲 請 人 李易謙

相 對 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蔣萬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7月8日自行住院於臺北 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因是自行住院以外,強制住院需住 院達2個月,這會影響到聲請人正職工作及聲請人必須照顧 父母,無法時間這麼久,原預期自行住院期為14日便辦理出 院,協助父母及好好回歸社會生活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 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 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 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 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 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 院治療之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 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 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 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 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認定之嚴重病人,依書面資  料顯示,因受○○病症狀影響,113年7月7日於養護中心出現○ ○行為,住院後於病房○○○○○工作人員且表達○○意念等情事, 具有傷害他人及自己行為之虞,經指定專科醫師鑑定有全日 住院治療之必要,惟聲請人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符合同法 第4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經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於期限內檢 附相關文件,於113年7月12日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提出強制 住院申請,經該部審查會依精神衛生法規定及相關申請審查 程序,審查決定許可聲請人強制住院之申請等情,有衛生福 利部113年7月13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130260331號審查決定通 知書、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



病人診斷證明書(申請強制住院適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 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住院 保護人之意見書、住院病歷資料、住院同意書等件可憑(本 院卷第55-101頁),併參聲請人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 區陳映燁醫師之陳述等情(見本院卷第23-30頁),足認聲 請人所受之強制住院處分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且目前不適 合出院,有繼續接受強制住院治療之必要。
㈡綜上,聲請人有傷害他人之行為之虞,經鑑定有全日住院治  療之必要,且住院後療程迄今尚未結束,聲請人強制住院之 理由仍存在,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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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