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柯彥名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8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 又聲請人經法院限期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即屬聲請 之必備之程式不備,難認其聲請為合法,應駁回聲請。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6月27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裁判費5 00元,該裁定正本於113年7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 證書可稽(本院卷第19至23頁),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此有 本院繳費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文)資料查詢清單、繳 費資料明細等可佐(本院卷第27至41頁),是其聲請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