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抗字,113年度,59號
TPDV,113,簡抗,59,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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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抗字第59號
抗 告 人 釧圓圓
相 對 人 黃大益

王安慈貓胖系統櫥櫃企業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
月31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全字第5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0巷00號1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而相對人黃大益為相對人王
安慈即貓胖系統櫥櫃企業社(下稱貓胖企業社)之實際負責
人,抗告人與貓胖企業社間簽有系統櫃工程簡易合約(下稱
系爭契約),抗告人並於民國113年5月28日匯款70%工程款
即新臺幣(下同)35萬元至相對人黃大益之配偶即王安慈
帳戶内,詎相對人超逾完工期限,且不斷拖延及改期進場施
工日期,承諾交付設計圖與料單卻屢次毁諾,委請律師寄發
存證信函催告解除契約,其仍置之不理。又相對人於對話紀
錄中自承其信用不好,而使用人頭承包,且相對人與多名業
主有糾紛,業主們支付之高額工程款,已全數遭其扣抵、甚
或不足,而致無法退款予聲請人。相對人更有遭他債權人聲
請支付命令及本票裁定之紀錄,可見相對人之債務與信用惡
劣,恐有脫產之虞,爰依法聲請假扣押等語。並聲明:原裁
定廢棄。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
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
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
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再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
原因加以釋明,兩者缺一不可。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
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
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
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此
所謂請求之原因,係指債權人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
發生緣由(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而假扣押之原因,
則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同法第523條第1
項);至所稱釋明,乃謂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
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1號裁定意旨參照)。所謂假
扣押之原因,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
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
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
產或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之職業、
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
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
償債務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定意
旨參照)。
三、經查:
 ㈠關於假扣押請求部分:
  抗告人就其請求,業據其提出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頁面、
系爭契約、對話紀錄等件為證,並已向本院新店簡易庭以相
對人為被告,提起本案訴訟,由本院新店簡易庭以113年度
店建簡字第8號受理在案,固堪認其就假扣押之請求已為相
當釋明。
 ㈡關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
  抗告人雖主張相對人經催告後仍置之不理,且自承其信用不
好,而使用人頭承包,與多名業主有糾紛,更有遭他債權人
聲請支付命令及本票裁定之紀錄,並提出對話紀錄、支付命
令、新聞報導影片光碟及相對人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案件列
表等件為憑。然查,觀諸上開對話紀錄,至多僅能證明相對
黃大益斯時信用不好,尚不足釋明相對人現有財產狀況為
何;而相對人縱有與多名業主有糾紛,或遭他債權人聲請支
付命令及本票裁定之紀錄,僅可知相對人對抗告人以外之人
負有債務,惟均不足釋明相對人就財產為不利處分,或相對
人之現有財產瀕臨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等情形
。而催告給付未果,至多僅能釋明抗告人曾向相對人催討欠
款,相對人迄未清償之債務不履行狀態,均難據以推論相對
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綜上所述,抗告人
未釋明相對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揆諸上
開說明,縱令抗告人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仍應駁回其假扣押
之聲請。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假扣押之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抗告意旨指摘原法院裁定顯有違誤,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許筑婷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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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