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3年度,172號
TPDV,113,簡上,172,20240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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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張真讚

被 上訴人 林振洲 住○○市○○區○○街0○0號0樓之0 (000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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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