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370號
TPDV,113,監宣,370,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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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陳彩珠

應受監護宣
告 之 人 林秀珍

關 係 人 陳彩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林秀珍(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陳彩珠(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林秀珍之監護人。指定陳彩玉(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女,應受監護 宣告之人因○○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 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 、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法院宣告為受 監護宣告之人,及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指定應受監護宣 告人之女即關係人陳彩玉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 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 宣告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 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 會福利機 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 同時指定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 依受監護宣告 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意見,審酌一 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身心狀態與生 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 偶、子女或其他共同 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 業、經歷、意見及其與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 第14條第1項、第1111條 第1項、第1111條之1第1款至第3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聲請人就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臺北市立 萬芳醫院委託臺北醫學大學辦理診斷證明書、親屬系統表、 同意書、印鑑證明、願任職務同意書等件為證。又本件應受 監護宣告之人經鑑定結果為:應受監護宣告人乃一「○○○○○○ ○○症」患者,經客觀認知功能評估工具顯示其複雜注意力、 執行功能、學習和記憶、語言、知覺與動作及社交認知功能 皆顯著障礙,且影響到應受監護宣告人日常生活獨立進行, 其日常生活功能已達極重度障礙程度;應受監護宣告人因○○ ○○○○症導致完全無法以口語及非語言表達,已不能為意思表 示與受意思表示;應受監護宣告人因其語言理解及認知功能 障礙導致無法綜合所知訊息而行綜合判斷,致使應受監護宣 告人已不能辨識意思表示之法律與事實效果;應受監護宣告 人目前無法自行處理自身財產,與財務活動相關且可供回想 之概念及財務之實際操作技能明顯障礙,依其以可能預見之 風險而行理性且實際之財務判斷能力亦明顯不能;應受監護 宣告人○○○○○○症為腦部退化所致,為一持續性退化之疾病, 難謂經以現今醫學積極治療後其效果可能顯著,其影響生活 及社會功能之意思能力亦難謂有完全回復之可能;鑑定人認 為可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為之監護宣告等情,有臺北 市立萬芳醫院委託臺北醫學大學辦理民國113年8月20日萬院 精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按,堪 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已達不能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 程度,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要件,爰依法宣告其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
㈡本院復參酌卷內資料,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人之女,其有 擔任監護人之正向意願,應能盡力維護應受監護宣告人之權 利,並予以適當之照養療護,且應受監護宣告人之各親屬亦 同意由聲請人擔任應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爰選定聲請人 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並指定應受監護宣告人之女即關 係人陳彩玉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保護受監護宣告人 之權益。又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 規定會同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 院;且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 ,於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 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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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