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364號
TPDV,113,監宣,364,2024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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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郁佳錚
應 受 監
護宣告之人 丁俊元(已歿)



關 係 人 丁詠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一一三年度監宣字第三六四號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 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㈠不得抗告之裁定。㈡得抗告之 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㈢就關係 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83條定有明文。 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 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亦有明文。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丁俊元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 即民國113年7月12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丁俊元之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然聲請人未及陳報,致本院仍 於113年7月31日對丁俊元為監護宣告之裁定,該裁定自有不 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撤銷之,並宣告本案程序終結。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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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