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250號
TPDV,113,監宣,250,202408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張逢琴
董鈺澍
受 監 護
宣告之人 董鴻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 不動產之行為,或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 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之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 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 、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 0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受監護宣告之人董鴻駒前經鈞院110年度監宣字第471號裁定 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張逢琴為董鴻駒之監護人, 指定聲請人董鈺澍為董鴻駒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董鴻 駒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原係繼承自董 鴻駒之母,並長期由董鴻駒之二舅管理使用,然因系爭不動 產之共有人曾經多達18人,長期意見紛雜,多次興訟,以致 系爭不動產空置時間很長,空置期間共有人在無房租收益下 仍須支付諸如管理費、水電費、房屋稅、地價稅等稅務,負 擔十分沉重。直至112年8月10日透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處進行第六拍時賣出(111年度司執火字第12090號), 將一部分意見紛雜的公同共有持分拍出後,餘下的10位共有 人才整合至同意將六樓整個出售。
 ㈡另於系爭不動產籌備出售期間,發現地權原始持分有略多於 須給買家的法定持分地權,所以共有人討論後,決定未來出 售時轉移法定持分給買家,而將多的部分贈與給五舅陳維誠 ,因系爭不動產之出售是含蓋全部屋權、地權大小公設停車 位,以一個價位出售,意即給買家的地是法定地權持分,或 原始地權持分,都不致於影響銷售價格的增減。且董鴻駒之 母生前曾與其他繼承人口頭約定日後共同提供土地興建房屋 ,並依個人所取得建物保留該建物所應持分之土地外,倘有



剩餘之土地持份,在買賣移轉時,應贈與指定之其他共有人 ,當初唐城松山大廈的起造費用全部由舅舅們向銀行貸款支 付,董鴻駒之母及其他姊妹並未支付任何費用,因此法拍整 合後的所有共有人都同意將一部分土地贈與給五舅陳維誠  。將來售出時,個人是按持分比例分回售金,所以此部分之 贈與並不會損及董鴻駒之利益,爰聲請准許聲請人代為處分 受監護宣告之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張逢琴、董鈺澍(下稱聲請人等)主張之事實,固提出 戶籍謄本、信義房屋買賣仲介專任委託書、土地、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471號民事裁定、信義房 屋成交行情資料、不動產行情資訊表、同意書、遺產稅繳清 證明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65年遺產稅繳納通知書、土地 、建築改良物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土 地增值稅繳款書、贈與稅免稅證明書、信義房屋買賣委託書 內容更新契約附表為佐(見本院卷第7-51、59-62、81-99  、115-131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對無訛。 ㈡惟查,聲請人等固聲請准予其代董鴻駒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然聲請人所稱出售系爭不動產時,倘有剩餘之土地持 分,應贈與指定之其他共有人即關係人陳維誠云云,並未舉 證以實其說。聲請人雖於113年7月22日補正狀(見本院卷第1 09頁)補充說明贈與約定之源起,並提出土地、建築改良物 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贈與稅免稅證明書為證,然上開證 據至多僅能證明關係人李陳雲珍、陳淑訓曾將其所有之系爭 土地持分贈與陳維誠,要難直接證明董鴻駒與陳維誠曾立有 系爭土地之相關贈與約定。再者,依聲請人提出之贈與陳維 誠土地持分表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見本院卷第33、  79頁),系爭土地面積為786平方公尺,贈與持分為419/1200 00,而系爭土地於113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 臺幣(下同)618,282元,贈與金額高達169萬6,844元(計算式 :786×419/120000×618,282元),客觀上顯然不利於受監護 宣告之人,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附表:
編號 種類 坐落(地段、地號、建號、門牌) 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265/20000 2 建物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 1/12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