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熊瑋玲
代 理 人 林冠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 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更 生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 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其自民國110年1月起至111年12月止係於國泰醫療 財團法人任職,收入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84,901元、400 ,879元,並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為證。請 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國泰醫療財團法人?自111年8 月起迄今止,每月之實領薪資為何?有無包括勞健保費用、 其他費用及遭執行之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諸如: 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 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請勿 以切結書代之)。
㈡承前㈠,聲請人自陳擔任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下稱耕莘 醫院)之臨時工,經計算後平均收入約16,840元,並提出耕 莘醫院薪資明細表為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兼職於耕
莘醫院?並請說明自111年8月起至補正時止,除前開兼職所 得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行業 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 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 明細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 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㈢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租屋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緊 急生活補助等)或其他津貼(如傷病給付、紓困津貼等)? 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 、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 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如無,亦請註明。另 如有領取兒少類補助,請另外單獨計算取得之兒少補助金額 。
㈣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 」(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 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 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11年8月起至陳報 日止。如為網路銀行,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 之帳號資料等截圖晝面),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 來源及性質。
㈤聲請人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如親友金錢資助、保單質借、 財產變現等)?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㈥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 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㈦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細項之證明文件到院,且 應陳報其現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項目,是否與聲請更 生前2年之必要生活費用同?如否,則聲請人現在之必要生 活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前開費用各細項之相 關證明文件到院(諸如:各費用之帳單、加值證明、統一發 票、轉帳證明或其他單據等)。
㈧聲請人現是否居住於○○市○○區○○路000巷00弄0號4樓?或說明 現居住於何處?並提出得釋明現住所地為上址之相關證明文 件(如房屋租賃契約書、水電瓦斯費繳費單等)。又除聲請 人外,有無其他同住者?如有,則聲請人與其他同住者間之 關係為何?有無共同負擔房租及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有, 與聲請人與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如無,亦請陳 報無法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之原因,並均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聲請人之戶籍址與聲請人之租屋址不同,並請說明不同
之原因為何及有何租屋居住之必要。
㈨若聲請人入不敷出時如何支應?自111年8月起至迄今是否有 受他人(包含配偶、其他親屬、友人)金錢資助或扶養?如 有,應陳報前開資助者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 號、地址、每月資助或扶養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 、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如未受扶養或資助,應說明配偶或其他扶養義務人(如 子女)未對聲請人負擔扶養義務之原因?
二、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 商業保險?如有,請提出該等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 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質借情形、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 解約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其他個人商業保險亦請註明。請附 具「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 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到院供參。
三、聲請人應陳報除債權人清冊所載之債權人外,現對其他政府 機關、法人或自然人有無欠款?金額為何?並提出欠款之證 明文件、前開政府機關、法人及自然人債權人之聯絡方式, 如有變更,並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四、經查,聲請人現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874 1號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中,應說明目前執行情況為何(包括 但不限於:有無扣薪及其每月扣薪之數額、動產不動產拍賣 等)?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說明於自111年8月起至迄今之財產 (含動產、不動 產、存款、保單、股票、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等)變動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含就全部財產所 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六、請應提出名下有無其他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及最近5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 文件。如無,亦請註明。並請提出最新之「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到院供參。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