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13年度,353號
TPDV,113,消債補,353,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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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一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另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聲請人應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1,000元, 及補正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1.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須包含財產目錄、收入數額、必要 支出數額,詳細格式、內容於司法院官網上皆有例稿供聲請 人下載,聲請人應自行填載或尋求法律專業人士之協助)。 2.「最近1個月」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3.若有法律扶助,應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4.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5.聲請人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 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並陳報有無以自己名 義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之保險契約。若有,應 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及自聲請前2年迄今有無 變更要保人或保單質借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保



單或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如無,亦請註明。 6.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 資料查詢結果」,並陳報其名下有無國內外股票、期貨、基 金或其他金融商品。若有,應提出最近2年內從事前揭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相關證明文件(如為網路帳戶,應提 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之帳號資料等截圖畫面及歷 次交易明細之列印資料);如無,亦請註明。
二、關於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所開設之帳戶 1.聲請人應提出其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之「全部」存摺影 本(含證券存摺),其內容應包含:各該存摺完整清晰之「 存摺封面」,及自民國111年5月15日起至陳報日止之「存摺 內頁明細」(如為網路銀行,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 人所有之帳號資料等截圖畫面,及歷次交易明細之列印資料 )。
2.聲請人應具狀說明前述存摺交易明細中,自111年5月15日起 至陳報日止之各筆存款之:
 ①資金來源(注意:此為認定是否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及聲 請人是否構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理第133條不免責事由所需 資料,聲請人務必說明其存款之資金來源,以避免核定固定 收入時遭重覆計算)。
 ②花費用途,並提出足資證明花費用途之證明資料。三、關於聲請人收入部分
1.聲請人現仍否任職於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若是,應說明 平均每月薪資或收入(包含執行業務所得、獎金及佣金等)  ,及領取前述薪資或收入之方式(如為匯款,至少應陳報匯 入何金融機構帳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勞動契約、 在職證明書、薪資單等)。
★若有薪資單,應至少提出近半年之薪資單
 2.若否,亦應說明現任職於何單位、工作或收入性質及內容、 平均每月薪資或收入(包含執行業務所得、獎金及佣金等)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勞動契約、在職證明書、薪資單 等)。
四、聲請人曾否向勞保局或其他政府機關(如社會局、松山區公 所、南投縣埔里鎮公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內政部國 土管理署)請領任何給付(如勞工失業/傷病/失能給付等) 或補助、津貼(如急難或紓困補助、住宅租金補助、低收入 戶生活津貼等)?如有,請領之期間(日)、金額各為何? 係以何方式請領(如為匯款,請說明匯入帳戶帳號;如為開 票,請說明票號;如為領現,請說明由何人具領)?並應提 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如機關補助公文、補助款申請書函



  、受補助存摺影本(應附完整清晰之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 等】;如無,亦請註明。
五、依聲請人於調解程序中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 人名下有車輛1台,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
1.上開車輛現停放於何處?現由何人占有?並提出該車輛之現 況照片、行車執照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如同年份廠牌車 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
2.該車輛有無設定動產抵押權?若有,應陳報所擔保債權之債 權人及金額,並提出動產抵押權契約書;如無,亦請註明。六、關於聲請人之財產變動狀況:
 1.聲請人應說明其於:①聲請開始前2年及②聲請開始後至陳報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但不限於辦理保單質借、將保單 解約並領取解約金等),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2.若為保單質借,應說明係以何張保單質借,並提出補正該筆 債務之債權表。
 3.若係將保單解約並領取解約金,應說明係將何張保單解約、 所得價值準備金額、匯至何金融機構帳戶,及提出該帳戶存 摺影本(其內容應包含該存摺完整清晰之「存摺封面」,並 於「存摺內頁明細」中標註該筆匯入紀錄)。並提出補正後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4.若財產狀況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到 院。   
七、依111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自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分別領有薪資所得489,679元、7 18元,請說明該筆收入之性質、領取時間及方式(如為轉帳 ,應提出匯入帳戶存摺,並標記該筆匯款資料)?並說明起 迄今有無繼續領取該筆收入?如有,平均每月收入為何?八、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主張須扶養父親劉武勲,惟 陳報之扶養費用為0元,應說明是否主張父親之扶養費,若 是,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不主 張,亦請註明:
1.應提出劉武勲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收入 相關證明、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證 券存摺,其內容應包含:完整清晰之「存摺封面」,及自11 1年5月15日起至陳報日止之「存摺內頁明細」)。 2.應說明劉武勲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3.應說明劉武勲現有無工作?若有,現任職於何單位、工作或 收入性質及內容、平均每月薪資或收入(包含執行業務所得  、獎金及佣金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



薪資單、薪資切結書等);如無,亦請註明。
 4.據劉武勲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其有5 0萬元所得收入,請說明該筆收入之性質、領取時間及方式 (如為轉帳,應提出匯入帳戶存摺,並標記該筆匯款資料)  ?並說明起迄今有無繼續領取該筆收入?如有,平均每月收 入為何?
5.應說明劉武勲有無以自己名義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投保之保險契約。若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保單或保 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如無,亦請註明。  6.應說明劉武勲有無向勞保局或其他政府機關(如社會局、埔 里區公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領取任何補助或津貼【如勞 工退休金、勞保老年給付、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三節慰 問金、(緊急)生活扶助、租金補貼等】?並應提出所相關 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補助款申請書函、補助款 匯入帳戶之存摺影本(內容應包含完整清晰之「存摺封面」 及「內頁明細」,明細應補登至最近期資料】;如無,亦請 註明。
7.應陳報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決定扶養費用之分擔比 例、聲請人所分擔之金額,並提出除聲請人以外之扶養義務 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收 入相關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若無其他扶養義 務人,亦請註明。
★若因故無法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應陳報 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8.應說明劉武勲居地為何?
9.應陳報劉武勲每月生活必要費用之細項、金額,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或是否主張 劉武勲之每月生活必要費用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規定,逕 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
九、聲請人應說明除其所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等債權人外  ,有無其他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應陳報所欠債務之債權 人名稱、債務種類(如本票、借貸或保證)、債務內容(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金額)、債務有無擔保權或優先權、自何 時起無法清償、現是否訴訟或強制執行中(如有,請陳報繫 屬之法院及案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匯 款紀錄、抵押權設定契約等);如無,亦請註明。 ★債權人若有變更,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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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