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13年度,256號
TPDV,113,抗,256,202408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56號
抗 告 人 陳執庸
相 對 人 李建帆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
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票字第1530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原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抗告人與原裁定相對人 黃克誠(下以姓名稱之)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本 票2紙,及抗告人簽發如附表編號3所示本票1紙(下合稱系 爭本票),付款地未記載,利息皆未約定,均已屆期,經提 示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抗告人及黃克誠共同簽發之如附表 編號1、2所示票面金額各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 抗告人簽發之如附表編號3所示票面金額2,400,000元之本票 ,暨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原裁定以其聲請與票 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裁定准許就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 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000年0月間,介紹相對人投資 黃克誠服飾生意並約定回報每半年20%。黃克誠於110年4月2 2日向相對人收取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因信任度關 係,抗告人簽發連同回報及本金共2,400,000元之如附表編 號3所示本票(票號誤載為CH0000000),已於110年10月歸 還相對人2,000,000元現金,並結束合約及本票。而後於110 年110月15日與相對人再簽訂合約,收取2,000,000元,並與 黃克誠共同簽發附表編號1、2所示本票,作為投資保證。期 間因遇疫情,黃克誠服飾生意受影響,有與相對人協商分期 部分償還,抗告人亦以保證人責任與義務,協助相對人向黃 克誠取回投資款項持續進行中等語。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 名時,應連帶負責。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 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5條、第123條定有明文



。又按本票執票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 強制執行,性質上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及抗告法院之裁 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 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 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另提起確認之訴 ,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56年台抗字第71 4號裁定要旨參照)。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之事實,業據 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本票為據,原法院為形式上審查, 認已具備本票各項應記載事項,合於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 定,屬有效之本票,而依同法第123條規定,裁定准許就如 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核無不 合。抗告人雖執上詞抗告,惟抗告人所辯無論是否屬實,核 屬對系爭本票實體上之爭執,應循訴訟程序解決,非本件非 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 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抗告人所提抗告既無理由,自 無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之適 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2號判決意旨參照),就附表 編號1、2所示本票部分,爰不列未抗告之原裁定相對人黃克 誠為視同抗告人,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賴淑萍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 113年度抗字第25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即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發票人 1 110年10月15日 2,000,000元 111年4月15日 111年4月16日 CH0000000 陳執庸 黃克誠 2 110年10月15日 2,000,000元 111年4月15日 111年4月16日 CH0000000 陳執庸 黃克誠 3 110年4月22日 2,400,000元 110年10月22日 110年10月23日 CH0000000 陳執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