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13年度,392號
TPDV,113,家非調,392,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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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朱郁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子健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請具狀敘明以下事項:
(一)查朱兆德業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死亡,本件究係訴請給付扶 養費或返還代墊扶養費?並請依其主張,確認本件聲明有無 更正之必要。
(二)請說明其請求權基礎即請求之法條依據為何?(聲請人於起 訴狀所列之法條,並非返還代墊扶養費之請求權基礎)。(三)書狀繕本請以雙掛號一併逕寄相對人,並陳報相對人收受之 日期為何及相關證明到院。  
二、請自行加計所請求之總金額,倘全部總請求金額(總金額逾 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但未滿1,000萬元者,應徵之第一審 聲請費用2,000元;倘總金額為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聲請費用為1,000元;倘總金額未滿10萬元,聲請費用為500 元。請於扣除已繳費用(1,000元)後,另至新店法院櫃臺依 本件案號補繳不足之聲請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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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