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陸許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甲○○
非訟代理人 蘇美蓉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20)閩0181民初4357號民事確定判決(生效日期:西元2021年4月14日)應予認可。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 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 ,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係夫妻,業經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 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屬實,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 規定聲請裁定認可上開離婚判決書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 會(113)南核字第051325號證明、委託書、中華人民共和國 福建省福清市玉融公證處(2024)閩玉融證字第10535號公證 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3)南核字第051328號證明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20)閩0181民初4357號民事判決 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福清市玉融公證處(2024)閩玉融 證字第10919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3)南核 字第151322號證明、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離婚證明書、中 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福清市玉融公證處(2024)閩玉融證字第 10920號公證書為憑(見本院卷第9-37頁),堪信為真實。又 參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20)閩0181民初4357號 民事判決書記載係聲請人對相對人提出離婚訴訟,判決理由 略以:「甲○○與乙○○未經相互了解就登記結婚,缺乏婚姻感 情基礎。婚後,雙方因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現已失去 聯繫,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甲○○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法和好 ,可准予離婚。乙○○經合法傳喚,逾期未到庭應訴,依法缺 席判決。」,核其判決離婚之理由,並不違背我國之公共秩 序或善良風俗,且其判決內容與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亦無相違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