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財訴字,113年度,17號
TPDV,113,家財訴,17,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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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財訴字第17號
原 告 蘇青濤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被 告 梁海芝

蘇楷翔
蘇煒翔
訴訟代理人 李昊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
繳納一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
捌拾伍萬零壹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參
仟壹佰陸拾捌元,扣除已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尚應補繳
新臺幣貳拾壹萬零壹佰陸拾捌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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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