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贈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調字,113年度,944號
TPDV,113,家調,944,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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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944號
聲 請 人 周宜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字源間確認遺贈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繳新臺幣伍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 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 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 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調 解程序亦有準用。
二、經查,聲請人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其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3,193,734元,應徵收費用5,000元。據此,聲請 人應繳納上開費用而未據繳納,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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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