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訴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廖麗寬
廖亭如
相 對 人 廖俊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鈞院113年度家調字第651號分割遺 產事件(下稱本案事件)之被告,因擔心相對人逕持真偽不明 之代筆遺囑,移轉遺產中之不動產所有權,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就遺產中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 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明文規定。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乃為本案事件之「被告」,並非原告,其 於本案事件中,以被告身分另行向本院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 事實之登記,依前揭規定,難認適法。從而,本件聲請於法 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