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3年度,106號
TPDV,113,家親聲,106,2024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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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李俊瑞
非訟代理人 盧姿羽律師
葉日青律師
張倪羚律師
相 對 人 蔡政誼
非訟代理人 楊晴翔律師
王柏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
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甲OO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 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明文規 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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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