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850號
TPDV,113,司聲,850,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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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50號
聲 請 人 順天本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德夫
代 理 人 李惠暄律師
相 對 人 邱秉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捌佰陸拾柒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如附表所示各審 法院裁判確定,合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於歷審繳納之訴訟費用及相對人應負擔之費用 與計算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 之訴訟費用確定為4,8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 法院及 案號 當事人 訴訟費用負擔 訴訟費用 (繳款人/名稱 /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23號民 原告:聲請人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聲請人 裁判費 8,810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 :相對人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由上訴人負擔二分之一 ,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略) 附帶上訴人:聲請人 聲請人 追加之訴 裁判費 4,240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計算方式 〔(609,149/809,149)×8,810 ×25%〕+ 〔(200,000/809,149)×8,810 ×50%〕+ 4,240x50%=4,867 備註 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26,334元,後擴張聲明至809,149元,第一審確定(判決駁回,原告未上訴)部分為609,1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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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天本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