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836號
TPDV,113,司聲,836,202408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36號
聲 請 人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代 理 人 王智明
相 對 人 蔡婷婕
張智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貳佰玖拾玖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 訴字第3653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 20%,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嗣於1 13年5月28日撤回上訴確定,合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493元。 是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4,299元(計算式:21,493 元×20%=4,2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 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