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559號
TPDV,113,司繼,559,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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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黃陳鳳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黃天健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3年2月28日起展延15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 ,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黃天健之母,為其繼 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7月11日死亡,因被繼承人係遇 害身亡,被繼承人生前擔任董事長之兩間公司,其帳冊、存 摺、印章、文書等一切財物,均為第三人侵佔,聲請人以委 託律師提出告訴,現由檢察機關調查中,民刑事繫屬案件均 尚未終結,致難於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故依民 法第115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民事判決為證,堪信為真 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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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