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2123號
TPDV,113,司繼,2123,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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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123號
聲 請 人 中山醫療社團法人中山醫院

法定代理人 朱益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朱幼萱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 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朱幼萱之住所地為臺中市○○區 ○○路0段000○0號,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可稽,依上開規定, 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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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